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场馆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体育场馆是我校固定资产,其功能是为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师生健身、体育休闲、全民健身活动所提供的场所。
第三条 体育部是体育场馆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体育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场地、器材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体育部是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代学校行使对体育场馆日常管理维护运营的职能,具体工作由体育部下设的场馆中心具体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运营、维护。
第五条 场馆中心在体育部的指导下对体育场馆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体育场馆的运营工作。
第二章 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体育部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安全,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和宾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场馆中心在每学期初要根据体育教学与群体竞训工作的需求,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各类体育活动、训练、比赛结束,应服从场馆管理人员指挥,及时撤场。
第八条 未经体育部安排的课程、体育活动以及参观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
第九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要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场馆管理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条 凡利用体育场馆进行体育活动、训练、竞赛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和服务人员有权利进行批评,必要时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为更好的落实教育部所倡导的“学校体育场馆要面向社会,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所的要求”,我校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教学、体育活动和业余训练外,节假日和业余时间面向社会开放,实行市场化管理。
第十二条 场馆中心应根据学校及相关要求制定体育场馆市场化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使体育场馆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的管理费用、收取的租金等经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经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群体竞训活动、各单位申请审批的学生体育活动、开放时间学生体育活动等各类占用体育场馆的活动,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学校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学校、协作单位、特邀贵宾临时使用场馆的各类活动,经体育部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第十五条 体育场地的主要用途是体育活动,任何非体育活动,如利用体育场地进行商业活动、赞助活动,文娱演出等非体育场地固有功能的活动。这些活动对场地器材的损坏远高于进行专项运动对产地的损坏,因此所有占用场地进行上述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场地损耗费。
第十六条 场馆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的租用情况,确保体育场馆运营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体育场馆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私自带人带团利开展活动。违者,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场馆中心是全面负责管理体育场馆及其设施、设备以及经营管理的部门,其工作任务是认真落实体育部下达的指示和要求,为教学、训练、竞赛、群体活动以及对外开放等工作需要,提供场地、器材、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体育场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全面负责本人所在场馆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消防、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器材归还以及简单维修等事项。在计划安排的文体活动、体育训练时间,清理无关人员离场。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的管理、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下班后即时关灯,拉闸,作好防火、防盗工作,按要求收发器材,保持器材室整洁、干净,做好库存管理,保持所分管场地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场地、器材、设备的受损情况,并及时维修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持场馆的整洁有序,言语和气,热情周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购置的一切体育设备、器材、服装、用具等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点清数量、检查质量合格后才可填写入库单;领取物品要填写出库单。借用和租用仪器、器材等物品要写好借据,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不全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借用或租用者予以赔偿。库房和各场馆要有详细的物品清单,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场馆中心应根据本规定,负责制定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人员各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和服务程序,并组织管理、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五章 体育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卫处是体育场馆安全和消防的总责任部门,检查、指导、参与体育场馆的安全和消防工作。后勤保卫处负责体育场馆的卫生、防疫督管,负责检查、督促场馆中心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负责牵头、组织文体活动、集会的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教师、学生的安全和消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场馆中心应根据《消防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体育场馆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落实,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确保体育场馆的安全、卫生。
第二十六条 场馆中心的管理、服务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场馆中心要定期对体育场馆内的各种消防装置、设备和门窗进行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和更换。体育场馆的配电、制冷、声控和仓库等房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各场、馆的门房钥匙也要由专人保管。体育场馆内器材设备使用时要依照安全规定进行操作规程,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除场馆所固有的车辆外,未经允许,其它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禁止入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人员负责体育场馆的环境卫生及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打扫,保证清洁卫生。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盗窃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保卫处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